2019年9月17日 星期二

2019-10-01 108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會議紀錄


  

臺北市士林區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 學生家長會
                            108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2019.10.01

時間:1081001日 上午8:30-12:00
地點:小學部教學大樓一樓圖書室
主席:戴憶婷 會長
出席:應到48人、實到36+12委託書(如簽到冊)
列席:梅瑞珊校長、楊雅惠主任、陳褔旺主任、林佳樺主任、李桂妗主任、特教委員陳佳慧
會議記錄:
(一)     主席戴憶婷會長致詞:
1.           感謝各位撥空參加108學年度的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非常歡迎各班班親的加入。
(二)     梅瑞珊校長致詞:
1.         感謝家長會過去一年,在戴會長的帶領下參與推廣學校各樣的活動,以及提供老師圖書經費,教師的親職書籍,讓老師不斷教學相長
2.         感謝家長會致力於友善的環境,像綠手指的園地、綠手指的志工
3.         感謝家長會代為傳遞學校及各家長的各項溝通,盼望各家代與老師同心合作。
4.         期待新會長與新團隊的帶領下跟學校更加緊密,一起幫助華興小孩快樂成長。
(三)     各處室主任報告:
1.           教務處楊雅惠主任:感謝會長帶領下給予學校很大的幫忙也協助家代、老師、學校的溝通。
2.           英語中心李桂妗主任: 感謝家長會對於英語中心的支持對英語雜誌贊助與節慶活動,今年五年級會有刻南  瓜活動。
3.           學務處陳福旺主任: 感謝家長們對於學校活動的支持與參與,本周六10/5水上運動會家長可以踴躍報名參加。
4.           輔導室林佳樺主任: 輔導室會定期放上親職資訊及學校活動在粉絲專頁,歡迎各位家長多瀏覽,也提供特教資訊協助家長。
(四)     家長會會務報告
1.           108學年家長代表自我介紹。
2.           107學年財務決算報告表決:全數通過並同意簽名(詳附件一)。
3.           中、小學家長會合併案緣由說明:
        I8/27 教育局召開專案會議,討論學校改制後學生家長會整併(意見搜集)
        II8/30 校務會議校長公布109學年合併後家長會組織(未經事前溝通)
        III9/10 校長於107學年第四次家長代表大會說明:
        IV108學年為雙軌制,小學部家長會仍獨立運作,包括所有會務計畫及家長會帳戶資金運用
        V9/11 接獲校方通知教育局來函,小學部仍應進行學生家長會之改選及運作,與校方討論後,108學年仍依改選之結果進行報局作業
             VI9/26 接獲校方通知教育局關於8/27專案會議之會議紀錄,於決議中說明
1.           中、小學家長會合併需求效益分析:


小學部家長會不併入中學家長會,維持獨立之組織
中小學家長會合併
法令面
就教育局內部之分工仍分學層管理
・就學生家長會聯合會運作仍分為高、中、小三個聯合會
・參考與華興相似之私立完全中學復興及靜心中學,其家長會皆為分學層家長會
綜上所述,小學部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實有獨立存在之需求。
滿足教育局之法令要求
法令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條:本市國小(含附設幼稚園)國中、高中及高職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名稱定為『臺北市OOOO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
宗旨履行面
・就小學部家長會之宗旨履行: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增加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本會成立近十多年來,恪遵上述宗旨,以貼近小學生學習需求之活動、強化親師溝通及聯繫校方與家長感情為考量,辦理各項活動,例如兒童節環保教育活動、強健體魄之體藝能競賽、耶誕慈善活動、親職講座、敬師活動、志工隊、親子社團等。由小學家長所組成之家長會可以針對小學生及家長之需求規劃符合上述宗旨之活動。綜上所述,本會實有獨立存在需求。
小學學程與中學學程學生之年齡差距頗多,在學習需求上也不相同,合併之家長會是否能恪遵本會之宗旨,並以貼近學生需求考量,充份尊重小學師生與家長需求差異及該有之權益,實為本會存在之疑慮。綜上之所述,並無合併之實益。
組織運作面
本會訂有完整之組織章程,且運行多年,充份發揮各功能,溝通無礙。且校方多次肯定本會所發揮之功能,給予學生多元面向之學習及資源,並促進了親師雙方之和諧。綜上所述,就組織運作面有設置之實益。
・合併後之家長會組織人數大增,增加溝通及決議之複雜度,恐難發揮有效的指揮及監督功能,行政效率不易彰顯。
・高中小學家長代表人數並不相同,易影響學生家長會選舉之公平性及家長關係之合諧。
・合併後之組織章程及規章皆需重新制定,耗費時間及人力。
綜上之所述,就組織運作面合併對本會並無實益。
財務健全面
・本會訂有完整之財務規章,並據以執行,財務收支明細完全透明公開且經查核,未有任何爭議。
・本會近六年收支皆有結餘,且足以供下一學年度常態性支出。
・本會具有全校性募款之能力,近六年之募款皆超過目標募款金額。
綜上所述,就財務面有設置之實益。
・合併後之財務規章、核決權限與管控皆需重新制定,耗費時間及人力。
綜上之所述,就財務健全面合併對本會並無實益。
綜合上列分析,有設置小學部家長會之需求及實益,中小學家長會合併對履行本會最高宗旨並無需求及實益
 
 1.           中、小學家長會合併案表決:48票贊成不併入中學家長會

 

 2.           108學年會務計畫審核表決 : 全數通過並同意簽名。
















 (一)     審議108學年財務預算表決 : 48票通過第二案並同意簽名(詳附件二)

(二)     107學年募款專案內容及募款方式說明表決
優先順序
募款專項
活動內容
預算內容
募款目標(NTD)
 1
畢業生相關活動補助
畢業生禮物、畢業餐會師長席、謝師禮及花束等
參酌以往年度支出狀況,需求約100,000元,已編列預算50,000
50,000
 
 
 
募款目標金額
50,000

決議148票,全數同意通過進行全校性募款
決議236票,同意通過以上募款項目及目標
決議348票,全數同意通過以此優先順序及目標金額進行募款
(三)     107學年募款方案決議
方案一
方案二
募款對象
全校家長
各班班親代表
募款金額
       全部專案預算
       向各班親代表募款
募款
1.       未能募集部份,依募集之金額及各項專案之優先順序執行。
2.       未達募款目標之專案,若已募集之金額不足以執行該項專案,則已募得之專款將退回原指定退款之捐款人,惟若已募得之金額仍可執行部份專案內容,則得動用募得之專款
         決議:39票,同意通過採方案一執行
(四)     各社團及各志工隊招生簡介
1.           劍道社社長、足球社社長、游泳社社長、棒球社社長社團介紹。
2.           綠手指及圖書館招募志工。
(五)     章程修正案表決: 全數通過並同意簽名(詳附件三)
(六)     108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家長委員會
說明:今天將選出25名委員,候補委員7名。本學年家長會會長一名和副會長二名,及相關校內和校外委
 員會等代表。
 選監人員如下:丁玉娟、張馨予、林佳樺、王思羽、戴憶婷、蔡雅如
1.           家長委員選舉
經投票選出25位家長委員,委員名單如下:
101施政宏、102沈佳錚、104趙凌華、104蔡漢榮
201陳怡如、201 魏佩雯、20 吳宜錚、204 羅佩玉
301李宜珊、302林盈君、303房廷真、304莊雯婷
401羅雅文、402蔡雅如、403 張敏智、404吳珮甄
501戴憶婷、502張雅惠、503曹惠綺、504 陳德仁
601蘇雅惠、602黃美倫、603褚安智、604賴曉筠
候補家長委員委員名單依推薦結果如下:
301簡韻雯、601張翔湧、503許伊伶、502陳欣儀、102陳昱如、501謝馨慧、301陳禺蓁。
1.           家長會會長選舉:
提名401羅雅文女士為候選人。經投票表決後由401羅雅文女士(48)當選108學年家長會會長。
2.           家長會副會長選舉:
經提名投票602黃美倫女士(16)501戴憶婷女士(44)403張敏智女士(39)601蘇雅惠女士(2)。表決結果由501戴憶婷女士、403張敏智女士當選為108學年家長會副會長。
3.           家長會參與學校及校外各代表推選
l   校務會議代表1人:羅雅文會長 (候補: 戴憶婷副會長)
l   課程發展委員會2人:羅雅文會長/戴憶婷副會長
l   教師評審委員會2人:羅雅文會長/張敏智副會長
l   學生申訴委員會1人:羅雅文會長
l   台北市國小學生家長會聯合會代表1人:羅雅文會長

(一)     請各位詳閱發下的志工隊自律公約並簽名(詳附件四)。



散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
組織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2018.12.2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候補委員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有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家長委員兩次無故缺席者,將視為出缺)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候補委員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有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家長委員兩次無故缺席者,將視為出缺)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與選罷法第十七條內容衝突:
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即為生效,並由家長會通知之。



志工組織運作辦法修正前後對照表2018.12.2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
本團以志工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成員為團長、副團長、分隊長、副分隊長。志工大會及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
本團以志工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成員為團長、副團長、分隊長、副分隊長。志工大會及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報局修正條文據範本爰以修正。









選舉罷免辦法修正前後對照表2018.12.2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報局之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移交會議決議紀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移交會議決議記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報局修正條文據範本爰以修正。





(附件四)
(草案)-參考臺北巿國小學生家長聯合會會員自律公約
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及志工隊自律公約
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4610)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5929日)
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7315日)

本公約依據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定及各項決議)訂定之。
一、 本會會員應體認會員之角色職責,嚴守下列自律事項:
1.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是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之家長代表組成,應覺知自我的尊嚴與價值,是建立在親師生認同之上。行為上遵守法律的規定之外,在道德要求的標準上亦應高於一般家長。
2.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工作小組會議、志工大會會議,應遵守議事規則為之,準時與會,不得無故杯葛會議之進行,不得情緒性發言,不得藉故發表與議程無關之意見,不得相同意見多次發言,不得堅持己見杯葛他方意見。
3.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是學生權益的守護者,應時時以學生學習權益為思考,處處以學生人格健全發展為著想。若會員之間有意見不一致,應就其問題循求解決之道。本會會員及志工隊在會內應積極主動參與本會安排之工作(一如志工之義務奉獻精神),若有工作不合時宜時,應主動與該工作項目召集人協調,不應有推諉卸責之情形。參與本會各項計畫或施行活動有異議時,不應自行對外發言,造謠生事,批評、攻擊本會會務人員或聘任人員。且不應為一己之私,攻擊對方或遷怒於對方。若無任何事由不要進入、逗留校園,以免造成學校困擾。尊重家長會組織配置,任何發言或行為應依各組職責進行。進入校園應嚴格遵守並配合學校門禁規則。
4.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若受本會託付辦理各項活動時,應檢附活動實施計劃、經費預算說明,向財務組暫支款項支應活動進行,並於期限內完成活動報告,結清費用。若會員自行代墊款項,再行報銷時,應檢附載明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字樣發票或收據正本,或填寫支款單送交財務組請款。
5.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多是熱心公益之好爸爸或好媽媽,不得借職務之便或趁辦活動之便,對異性會員有肢體或言語上之不禮貌行為,甚至性騷擾、羞辱、謾罵、肢體推擠。
6.    (1)本會會員及志工隊在未經會長授權時,不應自行對外聲稱代表本會行使職權,更不應私自對外募款或要求實物捐助。(2)對於媒體採訪本會事務須經會長之同意,尤其會長、副會長改選後尚未交接之期間,看守本會之前任會長、或副會長須轉知並尊重新任會長、副會長之意見與職權才可以對外發言。
7.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不得基於個人私利或從事之工作利益主動投標、招攬學校之營繕工程,須利益迴避。惟會員被動基於個人專業,協助各校營繕工程之設計、監造,或在本期期間之外之投標、招攬營繕工程行為,不受此約束。本會會員及志工隊間亦不得有私人借貸之行為,更不得假借經濟困頓之名行詐財之實。
8.    本會會員或會務秘書及志工隊/聯絡組成員不得借職務之便發送與會務無關之活動訊息,更不得傳政治相關之簡訊或E-MAIL,更不得造謠生非,觸犯妨害名譽情事。
會務秘書/志工聯絡組成員是幕僚單位非決策單位,工作範圍限定文書作業與聯絡作業、會議召開之庶務工作,各項選舉之選務運作應保持其行政中立之合理立場。會務秘書/志工聯絡組文書工作須從真從實,並配合各工作委員會之會議召開與會議記錄等工作。
9.    會員代表本會參與教育相關議題會議時,須先取得會長、或主席之授權,開會時須本於全校學生之權益,爭取應有的或更多的照護與福利。會長接到主管機關相關議題之會議通知時,須即刻推選具備相關專長之會員或適合會員與會,不得由秘書處人員代理出席,亦不得無故不派員出席,會議結果須公告全體會員。
10.  卸任之會長、或副會長仍須本著曾經服務過的團隊精神,繼續從旁協助新當選之會長、或副會長,不得作損及本會形象之情事。卸任之會長須於選舉後七天內結清所有支出與收入款項、盤點財產製作財產清冊,製作移交清冊,提供變更本會負責人之資料協助辦妥公款帳戶之異動,不得借會務交接須秘書、會計任命須經家長委員會通過為由,延遲交接,影響新一屆會務之推動。

二、 為執行會員自律,由會長提名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會員自由加入組成自律委員會,召集人為自律委員會當然主席,自律委員會職司真相調查與本會自律公約草擬、修訂。
1.    本會受理會員之投訴,或知悉會員有違背自律公約情事時,得由自律委員會召集人召集自律委員會,對該成員違背自律公約之情事進行調查。
2.    自律委員會召集人召開真相調查會議時,須本於雙方當事人之權益與隱私權,分別通知當事人列席說明,或由召集人指定專人訪視。被投訴會員應主動配合,不得拒絕或有干擾抵制之舉動。
3.    自律委員會委員應堅守中立及保密原則,處理調查事宜,並善盡維護該被投訴者與投訴者之尊嚴、名譽與相關權益之責任。
4.    本會會員有違背自律事項,經自律委員會查證屬實或該會員拒絕調查時,自律委員會應提報會長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討論,分別視情節輕重給予勸告制止並限期改善、警告不得再犯或停權不得在參加本會會務活動等之處分,情節重大者上本會網站公告之。自律委員會經查明該員並無任何疏失或違背會員自律公約之情事,自律委員會應提報會長召開家長委員會議討論,公開澄清或給予書面調查結果報告,並慰勉之。
5.    違背會員自律事項之當事人或投訴人不服本會之決議或處置時,得向本會申請再調查。再調查時召集人應另組自律委員會再調查,原有自律委員會成員應迴避。
6.    有關會員違背自律事件,一經當事人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檢舉,自律委員會應停止該事件之調查或再調查。

三、 本公約有關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自律委員會提出具體建議,並經會長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討論,修正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