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組織章程

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1028)
九十七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71018)
一百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00930日)
一百學年        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01622日)
一百零二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21016日)
一百零五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5929)
一百零六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6922)
一百零六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7315)
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79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本市學生在中小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聯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得含
          常務委員會);另得組成志工服務隊。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組織。會
          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 
    法另定之。
四、本校特教代表由全校特教生家長推舉一名,不佔上述班級代表席次。
    
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
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候補委員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
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
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有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
推一人列席。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家長委員兩次無故缺席者,將視為出缺前項家長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執。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
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委員會任務分組同家長委員會工作小組執掌列於本章程附件A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 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
          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
          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
          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
          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
          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
          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
          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
          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
          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需委託他人代行
          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
          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與表決權,以一人計
          算。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
          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
          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
          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
          席。
第十九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
          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
          同主持會議 :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本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由本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
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
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共設六個工作小組:
            服務組、活動公關組、會務組、財務組、總務組、諮詢及教務組。
            各委員於第一次委員會開會時,依專長及興趣分工組成各工作小組。   
            由常務委員擔任組長,負責召集各組委員執行會務。
            工作細則及組織圖如本章程附件A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
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
動,需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本會提出計畫、                  
            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
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本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
會後三十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



附件A : 家長會各工作小組職責簡介:
1.      會務組 (文書及聯絡): 策劃本會會務,含擬訂家長會工作行事曆 會議記錄 會議通知會務聯絡發送簡訊 
/家長會訊家長會網頁管理及更新管理e-mail帳號聯繫並維護之。協辦家長會活動親職教育講座等
2.      財務組:  依「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管理並籌措相關活動經費。設立會計、出納各一人。負責
募款活動及募款主辦等事務。
3.      活動組及公關組:  辦裡親職教育/親子教育座談,並自助辦理相關活動。主辦家長會或協辦學校相關活動
或學生活動。 設立攝影人員一~兩位,配合活動出席。協助各處室辦理學生學藝、社團等活動。負責委員
絡及公共關係之增進。 社區營造協調之事務。 協助募款活動及募款主辦等事務。
4.      總務組:  其中總務常委兼任畢聯會常委代表。採購及管理家長會辦理會務的相關資材物品。 協助各處室辦
理學生福利營養早午餐等活動。
5.      服務組(含志工隊): 協助推廣親職教育、社區教育。 聯絡聯繫各項志工隊分隊長、後援會等支援學校活
及教學設備。
6.      諮詢及教務組: 其中諮詢常委兼任畢聯會常委代表。 接受家長申訴、以溝通學校和家庭之間的教育理念。
推派低中高年級家長委員代表(可舉行雙年級會議),負責聯繫各班家長代表,佈達學校訊息、傳遞家長意見
做為雙向溝通橋樑。參與輔導教育開闢社會資源,探討及研習有關教育之政策、理念及問題。協助學校
推動母語、外語和鄉土教學活動。






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1028
一百零五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5929)
一百零六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7315)
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7928)


第一條    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
  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
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
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為達普遍
   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本會應協同學校及各班導師於開學後二十一日
   內以書面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遺漏。
第三條   導師依據家長回覆之意願送交本會選監人員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
並於選舉票上會同選監人員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
選舉票應密封寄(執)回。選舉票經寄(執)回後,應即投入票匭。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寄(執)回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應於開學後二十八日內。
第四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出時,則由本會派 遣代表,並與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五條    通訊選舉如家長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寄回,視為廢票。
第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
  章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並報告大會。
 五、進行選舉投票。
 六、當場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第八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九條   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依組織章程定額選舉之。
第十條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前項當選人,不以
  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十一條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
         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
         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
         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
         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三條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
         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移交會議決議記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
         局備查。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
         理之;若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
         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  
         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
         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不另   
         行補選。
第十五條 改選、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報經教育局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
       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
       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
       其出缺之職位,於家長委員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順
       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以書面並
         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前項會長職位之出缺,依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副會長職位之出缺,不另
         行補選。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
         職,即為生效,並由家長會通知之。前項常務委員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家長委員職位出缺時,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第一項、第三
         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一項、  第三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
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決議執行職務違反前項規
         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
         外,本會得依前開準則及本辦法第十九條程序罷免其當選資格。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同時通知本
         會及學校。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決議。罷免案經決
         議通過者,本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並報請教育局核定會長經
         罷免者,本會應自教育局核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
         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副會
         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罷免案之提出及決議,應於家長會選舉
         罷免辦法中明定之。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
         會長。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
            施,條訂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
財務處理辦法
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1028
九十九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91012)
一百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001014)
一百零五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05929)
一百零六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7315)
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7928)

第一條      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本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費。
二、各界捐款。
三、政府及其它補助款。
四、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五、代收代管費用。
六、孳息及其他收入。
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得後三十日內交本會管理。
第三條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如下:
一、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二、本會會訊支出。
三、本會活動支出。
四、志工裝備補助及獎勵。
五、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六、補助學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七、代支代管專款費用。
八、預備金。
九、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之費用。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第五條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凡申請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
二、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未滿伍萬元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三、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伍萬元者,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但特殊臨時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其審核程序同上;但亦得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特定收支後實施。
第六條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如下:
一、本會財務應由當屆會長及會計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二、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二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三、出納、會計人員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公布全體家長周知。
四、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七條      本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本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財務處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
議事規則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991012)
一百零五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5929)


第一條    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
        各項會議有效率討論及議決以符合理性溝通原則,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
        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之會員代表簽到
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召集者,其主席由會長擔任之,會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若會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副會
        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第五條  提案
一、  委員會提案。
二、  一般提案應先經主席徵求一人以上之附議後始成立。
三、  章程修正案應先經三人提案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四、  書面提案應優於口頭提案處理。
第六條  發言
一、  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二、  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需延長時需徵得主席同意;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應立即停止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再由主席點名下一位發言人發言。
三、  發言內容請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保持理性、和氣態度,若違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四、  發言不限一次,若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五、  發言人不聽主席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
六、  因時間限制,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再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會參酌。


第七條  表決
一、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二、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會員身份,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三、  議案之表決除「臺北市中小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本會組織章程有規定外,以出席會員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四、  章程案應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之。
五、  表決之覆議應經在場出席五分之一之連署,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後,經多數決同意決議之。
第八條  本議事規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處理。
第九條  本議事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教育局核備後施行,其修訂時

亦同。



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8115日)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001014日)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2619)
                    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4610)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5321日)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5929日)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6922日)
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7315日)
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7928)



壹、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及「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為整合家長人力資源,將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最有效之運用,特設立「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志工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三條 本團設置目的以促使本校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服務奉獻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團直屬於本會,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而其各分隊輔導單位為本校各處室。

貳、任務
第五條 本團之任務如下:
一、 配合學校需要,協助推展校務。
二、 提供本會有關會務之建議。
三、 宣導正確的教養理念,增進親子關係。
第六條 本團之實施原則如下:
一、 舉行志工會議,發給志工服務證。
二、 志工為無給職之志願服務工作,協助處理學校各項工作,但不得干預學校行政。
三、 志工服勤時應佩掛「服務證」,以維護校園安全。
四、 志工可享學校親職教育或各項有關提昇志工服務知能研習之權益。
五、 利用公開場合介紹志工讓學校師生認識,給予應有的尊重與配合。

參、組織
第七條 本團之組織架構如下:

第八條 本團設團長一人,由本會會長兼任,負責主持會議、綜理隊務、指揮本團所有隊員及所屬各項工作。
第九條 本團另設副團長一人,由本會服務組常委兼任,協助團長綜理隊務、指揮本團所有隊員及所屬各項工作。
第十條 本團得依任務需要設各分隊,各分隊置分隊長一人,由各分隊隊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分隊長依照副團長指導、協助執行隊務,以完成交付事項。另各分隊可
依實際業務需要置副分隊長(負責總務財務等事務,並依本會財務管理辦法管理各分隊之
預算及支出),各分隊之施行細則由本會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團各分隊之職掌如下:
第一分隊 圖書志工隊
協助圖書館辦理師生借還圖書作業,書籍上架、編碼、整理及修補等。
第二分隊 綠手指隊
協助學校週邊及校區教室花木整理維護。協助學校園藝社團課程進行。
第三分隊 EQ志工隊
EQ志工隊職掌請詳后附件。
第四分隊 多元學習親子社團志工隊(含親子足球社/劍道社/棒球社/游泳社,以華興在學
學生及家長為成員的社團)
第十二條 本團以志工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團長、副團長、
分隊長、副分隊長。志工大會及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團

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本團於開學後,統一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開會時由團長擔任主席,隸屬及輔導單
位應派員列席。
第十四條 志工大會每學年配合本會改組後召開,但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隊員五分之一請求,召
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經幹部會議通過,得加入本團為本團志工成員。
第十六條 本團志工成員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團或隸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
四、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五、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第十七條 本團志工成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 遵守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 執行本團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 出席本團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五、 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六、 遵守內政部頒布之志工倫理守則,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違者經分隊長協調限期改善,並提報志工幹部會議討論釋出事宜。
七、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八、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九、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 保守秘密。
十、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十一、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第十八條 志工大會職權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討論隊員之提案,
三、 審查團務報告及決議事項,及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四、 選舉或罷免副團長、分隊長、副分隊長。
五、 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 審查隊員入隊及除名事項。
二、 研擬志工大會之提案。
三、 處理志工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 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 辦理本團福利及各項權益。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本團經費之來源由本會支援,本團經費管理委託本會。文書處理及活動策劃由本會支援。
第二十一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及志工隊自律公約
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4610)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5929日)
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7315日)

本公約依據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定及各項決議)訂定之。
一、 本會會員應體認會員之角色職責,嚴守下列自律事項:
1.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是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之家長代表組成,應覺知自我的尊嚴與價值,是建立在親師生認同之上。行為上遵守法律的規定之外,在道德要求的標準上亦應高於一般家長。
2.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工作小組會議、志工大會會議,應遵守議事規則為之,準時與會,不得無故杯葛會議之進行,不得情緒性發言,不得藉故發表與議程無關之意見,不得相同意見多次發言,不得堅持己見杯葛他方意見。
3.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是學生權益的守護者,應時時以學生學習權益為思考,處處以學生人格健全發展為著想。若會員之間有意見不一致,應就其問題循求解決之道。本會會員及志工隊在會內應積極主動參與本會安排之工作(一如志工之義務奉獻精神),若有工作不合時宜時,應主動與該工作項目召集人協調,不應有推諉卸責之情形。參與本會各項計畫或施行活動有異議時,不應自行對外發言,造謠生事,批評、攻擊本會會務人員或聘任人員。且不應為一己之私,攻擊對方或遷怒於對方。若無任何事由不要進入、逗留校園,以免造成學校困擾。尊重家長會組織配置,任何發言或行為應依各組職責進行。進入校園應嚴格遵守並配合學校門禁規則。
4.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若受本會託付辦理各項活動時,應檢附活動實施計劃、經費預算說明,向財務組暫支款項支應活動進行,並於期限內完成活動報告,結清費用。若會員自行代墊款項,再行報銷時,應檢附載明臺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等學校小學部學生家長會字樣發票或收據正本,或填寫支款單送交財務組請款。
5.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多是熱心公益之好爸爸或好媽媽,不得借職務之便或趁辦活動之便,對異性會員有肢體或言語上之不禮貌行為,甚至性騷擾、羞辱、謾罵、肢體推擠。
6.    (1)本會會員及志工隊在未經會長授權時,不應自行對外聲稱代表本會行使職權,更不應私自對外募款或要求實物捐助。(2)對於媒體採訪本會事務須經會長之同意,尤其會長、副會長改選後尚未交接之期間,看守本會之前任會長、或副會長須轉知並尊重新任會長、副會長之意見與職權才可以對外發言。
7.    本會會員及志工隊不得基於個人私利或從事之工作利益主動投標、招攬學校之營繕工程,須利益迴避。惟會員被動基於個人專業,協助各校營繕工程之設計、監造,或在本期期間之外之投標、招攬營繕工程行為,不受此約束。本會會員及志工隊間亦不得有私人借貸之行為,更不得假借經濟困頓之名行詐財之實。
8.    本會會員或會務秘書及志工隊/聯絡組成員不得借職務之便發送與會務無關之活動訊息,更不得傳政治相關之簡訊或E-MAIL,更不得造謠生非,觸犯妨害名譽情事。
會務秘書/志工聯絡組成員是幕僚單位非決策單位,工作範圍限定文書作業與聯絡作業、會議召開之庶務工作,各項選舉之選務運作應保持其行政中立之合理立場。會務秘書/志工聯絡組文書工作須從真從實,並配合各工作委員會之會議召開與會議記錄等工作。
9.    會員代表本會參與教育相關議題會議時,須先取得會長、或主席之授權,開會時須本於全校學生之權益,爭取應有的或更多的照護與福利。會長接到主管機關相關議題之會議通知時,須即刻推選具備相關專長之會員或適合會員與會,不得由秘書處人員代理出席,亦不得無故不派員出席,會議結果須公告全體會員。
10.   卸任之會長、或副會長仍須本著曾經服務過的團隊精神,繼續從旁協助新當選之會長、或副會長,不得作損及本會形象之情事。卸任之會長須於選舉後七天內結清所有支出與收入款項、盤點財產製作財產清冊,製作移交清冊,提供變更本會負責人之資料協助辦妥公款帳戶之異動,不得借會務交接須秘書、會計任命須經家長委員會通過為由,延遲交接,影響新一屆會務之推動。

二、 為執行會員自律,由會長提名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會員自由加入組成自律委員會,召集人為自律委員會當然主席,自律委員會職司真相調查與本會自律公約草擬、修訂。
1.    本會受理會員之投訴,或知悉會員有違背自律公約情事時,得由自律委員會召集人召集自律委員會,對該成員違背自律公約之情事進行調查。
2.    自律委員會召集人召開真相調查會議時,須本於雙方當事人之權益與隱私權,分別通知當事人列席說明,或由召集人指定專人訪視。被投訴會員應主動配合,不得拒絕或有干擾抵制之舉動。
3.    自律委員會委員應堅守中立及保密原則,處理調查事宜,並善盡維護該被投訴者與投訴者之尊嚴、名譽與相關權益之責任。
4.    本會會員有違背自律事項,經自律委員會查證屬實或該會員拒絕調查時,自律委員會應提報會長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討論,分別視情節輕重給予勸告制止並限期改善、警告不得再犯或停權不得在參加本會會務活動等之處分,情節重大者上本會網站公告之。自律委員會經查明該員並無任何疏失或違背會員自律公約之情事,自律委員會應提報會長召開家長委員會議討論,公開澄清或給予書面調查結果報告,並慰勉之。
5.    違背會員自律事項之當事人或投訴人不服本會之決議或處置時,得向本會申請再調查。再調查時召集人應另組自律委員會再調查,原有自律委員會成員應迴避。
6.    有關會員違背自律事件,一經當事人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檢舉,自律委員會應停止該事件之調查或再調查。

三、 本公約有關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自律委員會提出具體建議,並經會長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討論,修正後實施。




班親代行事曆參考
1.   班服製作                         約上學期學校日後
a.  非強制性製作,可透過全班性表決來決定是否製作;含班級logo確認/材質確認/廠商詢價/尺寸表及數量確認。
b.  班遊、運動會、校慶園遊會時可著班服。

2.   班級通訊錄製作                   約上學期學校日後
a.  可透過全班性表決"班級通訊錄製作意願",如獲得大多數家長同意即可製作。
b.  發下通訊錄內容調查表,按照家長的意願及願意提供公開的資料進行製作。

3.   水上運動會                       上/下學期游泳季結束前
a.  需要擅長拍照的爸爸媽媽,到場拍照並做照片的整理和輸出。

4.   萬聖節教室佈置                   約上學期第8
依各班導師需求予以協助

5.   聖誕節教室佈置                   約上學期第17
依各班導師需求予以協助

6.   運動會及校慶園遊會                下學期四、五月
a.  需要擅長拍照的爸爸媽媽,到場拍照並做照片的整理和輸出。
b.  校慶園遊會需要家長幫忙攤位事宜。

7.   班聚/班遊
a.  可依照各班的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舉辦,班遊部份也可聯絡同學年其他班級聯合舉辦(資源較豐富也可議價)
b.  六年級部分則有畢業紀念冊製作/畢業旅行/畢業餐會/畢業典禮等活動,可以在五年級的時候就進行分組和資訊照片蒐集的動作。

8.   「班級通訊錄&各項職務問卷」範本如下頁,或請上家長會FB取得數位檔。



 「班級通訊錄&各項職務問卷」範本                                 2015.09
親愛的       家長們好,                                                                                                      

  為了有效的傳達班上及家長會的訊息, 也顧慮並尊重大家的隱私權, 因此要麻煩各位提供至少一位家長為主要聯繫的對象, 將以 facebook社團 為主要聯繫工具, 輔以Line群組、簡訊或行動電話, 以減少紙張傳遞, 和家長不便於工作時間通訊等等問題。因此我們設立了一個Facebook封閉式群組的網頁 (只有我們班的家長才可以看到的頁面), 大家可以隨時查詢家長會或班親會活動的進展, 或將需要建議的事項留言於上。

<< [班級名稱]>> 連結網址如右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groupname]/

我們列下班上於104學年需要家長支援的工作項目:(人數,項目班親可自行增減)
1.
攝影組
 
 
3
負責活動的跟拍,照片的整理和輸出
2.
活動企劃組
 
 
3
負責活動的設計和創意的發想來源
3.
活動執行執勤組
 
3~5
負責活動的現場執行
 
4.
採購總務組
 
 
3
負責活動所需物品的議價和採購
5.
文書聯絡組
 
 
5
協助文書聯絡細項
 

家長的正向支持對班級向心力、孩子的學習將會產生很大的鼓勵,也請   班爸媽們多多參與班級活動。
謝謝您費心閱讀這封信和填寫問卷提供聯繫資訊,祝福您~闔家幸福美滿!平安健康!

Best regards,
XXX/  XXX班親名                                   09XX-XXX-XXX
XXX/  XXX班親名                                 09XX-XXX-XXX

**附上問卷一份,請回覆後, 問卷班費(500) 放入信封中,請於      (星期  ) 交回導師代為收齊。感恩~ (註:若你們班在家長日有表決通過願意繳交班費)
: 牛皮紙袋信封請重複使用;班費收據將於彙整之後,再請老師協助附在聯絡簿上;若造成不便請見諒,更謝謝大家的耐心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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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大名/座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連繫家長大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連繫家長手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連繫家長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擔任XX班親會職務
1. 攝影組:                           
2.
活動企劃組         
3. 活動執行執勤組               
4. 採購總務組         
5. 文書聯絡組          
6. 其他:                              
再次感謝各位家長的協助,並衷心期待良好的親師合作,可以為寶貝們提供一個超優質的學習環境喔!





以下連結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家長會相關運作規定
https://www.doe.gov.taipei/News.aspx?n=A939EFDA1DD4C53E&sms=69B4E6B26379EE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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